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填报单位:(盖章) 宁强县金融协调服务中心 填报时间:2025.7.10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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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金融组织及其业务活动,地方金融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授权地方监督管理的从事地方金融业务的其他组织。 第五条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地方金融组织的监督管理,指导和督促设区的市做好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工作,加强执法制度和能力建设,按照职责实施金融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金融风险防范处置的具体工作,并依法承担地方金融组织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金融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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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许可或者批准的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2.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变更事项的批准与备案。3.地方金融组织经营行为依法合规。 |
每年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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