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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宁强县发展和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1 宁强县发展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当加强指导和检查。

(一)人防教育实施方案符合本单位实际,制定人防应急预案合理;                        
(二)人防教育宣传活动开展情况;
(三)开展人防演练活动况;
(四)对人民防空基本知识掌握运用情况。                                                                                   
每年检查2次
2 宁强县发展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的检查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七条 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前款所列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执行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发给其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民防空工程的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一)人防工程建设与设计一致,工程质量资料齐全完整,工程质量有质量监督机构确认;
(二)人防配套设备、设施质量符合相关规定,按装到位,使用功能正常;
(三)应建人防面积与审批、设计规模一致。
(四)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专项竣工验收;
(五)紧急状态下可及时投入使用,能够正常运行。
每项工程检查2次 每项工程检查1次
3 宁强县发展改革局(国防动员办公室)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必须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每年进行检查。
(一)对人民防空工程日常维护、消防安全、设备正常运行等检查,进出口、通道保持畅通,落实日常维护制度;
(二)外接设施、设备无损坏,随时连接畅通,保证正常使用;
(三)无擅自改装、隔断现象,无乱堆乱放,无易燃易爆等禁止性杂物。
每年检查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