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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宁强县水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1 宁强县水利局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年12月修订)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未落实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单位、个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其采取约谈、限期整改等措施,并依法记入单位和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一)是否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二)是否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三)是否落实水土保持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员 ;
(四)是否落实水土保持临时;以及挡护、排水、植物等水土保持措施;
(五)是否对渣土、表土落实防护措施 ;
(六)是否开展水土保持防护措施初步设计及报备;
(七)是否落实水土保持监测、监理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理、监测工作:
(八)汛期施工是否编制度汛预案;         
(九)建设项目是否涉及重大变更,是否补充变更设计、报备;
(十)历次检查意见是否整改落实;             
(十一)水土保持设施是否验收、报备 ;
(十二)水土保持实施验收核查,是否达到验收标准;
(十三)水土保持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每年检查1次 机构改革后对出现违法行为将移交宁强县综合执法局处理
2 宁强县水利局 企业取用水依法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除外。
第十二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十八条 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九条 用水应当计量,并按照批准的用水计划用水。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流域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负责所管辖范围内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管理权限,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管理和监督。




   
(一)有无取水许可证;
(二)取用水量是否按计划用水执行;
(三)是否交纳水资源税;
         
每年检查1次 机构改革后对出现违法行为将移交宁强县综合执法局处理
3 宁强县水利局 对水利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 2003年11月公布)
第四十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021年9月修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接受并即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可以制定本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的具体措施,并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一)宣传贯彻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工作;
(三)接受并即时处理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四)查处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每年检查1次 机构改革后对出现违法行为将移交宁强县综合执法局处理
4 宁强县水利局 对水利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2021年6月修正)
第十条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应急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是否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每年检查1次 机构改革后对出现违法行为将移交宁强县综合执法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