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强化对全市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社会评议,是指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广泛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社会评议的对象是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所属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
第四条 社会评议主要针对各级行政机关的以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向公众征集批评、意见和建议:
(一)是否按《条例》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公开政府信息;
(二)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府公报等平台渠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查询工具的便捷性;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的合法性、便民性;
(四)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设施建设情况以及相关服务工作的评价;
(五)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情况的评价;
(六)对收取费用合法性的评价;
(七)其他。
第五条 社会评议工作由县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在县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简称县信息办)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 评议等次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评议结果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被评议的各镇、县政府部门要针对评议中提出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将整改落实情况报县信息办。
第七条 县政府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情况汇总工作,同时通过政府网站向公众反馈。
“情况汇总”的内容包括:开展社会评议情况、评议项目、公众意见、改进措施、取得的效果等,并附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对“社会评议”提出的问题,要制订改进措施,有条件的,应及时予以改进;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向公众说明。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