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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县双管单位:

《宁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524          

宁强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来信受理、办理、回复工作程序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高来信办理的落实率和政府公信力,本着对公众负责、让公众满意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县政府门户网站“县长信箱”是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了解社情民意、为百姓排忧解难、接受群众监督、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渠道和窗口,是信息化条件下群众利益诉求的重要途径和推进政务公开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县信息办是县政府授权管理“县长信箱”的主办单位,负责“县长信箱”系统的技术支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对“县长信箱”群众来信进行转办,确保“县长信箱”运转正常、接发及时、反馈迅速。

各镇办、各部门是“县长信箱”的协办单位,负责根据县信息办交办任务,做好有关信件的办理工作。

第二章  信件受理范围

第三条  群众通过“县长信箱”反映情况,必须填写来信人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或电子邮箱、工作单位或家庭住址,以便对来信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办理答复。

第四条  “县长信箱”来信受理范围:

(一)群众对县政府重大决策、重大部署及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和各镇办的意见和建议;

(二)群众对全县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发展环境、城镇建设、城市管理及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群众对县政府各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政策规定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四)群众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县政府有关政策措施的咨询;

(五)群众对直接影响其生产生活相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六)群众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七)群众对县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的咨询和建议;

(八)群众对属于县政府及其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

第五条  “县长信箱”群众来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复查复核、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解决的事项;

(二)属于党委、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其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四)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信访及相关部门已多次进行过处理的事项;

(五)对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

(六)向市级及以上领导信箱、新闻媒体反映,已经交办或正在办理的事项;

(七)对提供的有关要素不准确或不详尽,反映的内容不具体,造成无法进一步了解核实的事项;

(八)其它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章  信件办理和回复

第六条  “县长信箱”办理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承办单位对转办的信件要安排专人负责,对反映的事项要认真调查、妥善处理,及时响应,按时回复。

第七条  县信息办负责每天对“县长信箱”栏目的来信进行筛选、审核、分析、分类,提出拟办意见送县信息办负责人、县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转交相关部门、镇办办理。承办单位收到交办信件后,必须于10个工作日内办理结束,办理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审定签字后在网上予以回复。

第八条  信件办理如因情况特殊,确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办理单位须向县信息办书面提出延时答复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延期答复手续。需要调查处理的,顺延5个工作日办理回复,信件办理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凡属政策范围内、有条件解决的问题,各办理单位应及时研究解决;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创造条件争取解决。反映的问题一时无法解决的,办理单位应及时联系来信人进行解释说明,争取来信人理解。对于重大、紧急问题的办理,各办理单位要及时向县信息办反馈办理进展情况。

第四章  责任落实和督办

第十条  各镇办、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县长信箱”来信办理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处理重要来信,并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承办股室、承办工作人员负责落实。

第十一条  “县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由县政府督查室予以督办。对不重视办理工作或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在办理期限内办结的,由县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敷衍塞责、应付差事,损害群众合法权益,产生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来信办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对于特殊信件,应按有关规定注意保护来信人的秘密,不得擅自公开来信人姓名、电话等有关资料。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公开办理制度。坚持公开透明、属事和属地相结合、快捷高效、办结事了的原则。对已受理的来信事项,办理单位应及时掌握、核实情况,并和来信人保持联系和沟通,及时告知办理进展情况,最大限度维护来信人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依法保护信件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定期通报制度。县信息办定期对“县长信箱”信件办理工作情况进行整理统计,每月8日前对上月“县长信箱”来信办理情况进行通报。对通报发出后10个自然日内仍未办结的单位,县政府督查室按照三色督办单进行督办,连同办结质量差、办结率不高的单位,一并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扣减单位考核分值。

第十五条  备案制度。县信息办要对“县长信箱”群众来信、处理意见、领导批示意见、综合分析材料等有价值的材料,立卷归档。

第六章    

第十六条  县政府网站“咨询投诉”等互动栏目群众来信办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所有涉及“县长信箱”办理规定同时废止。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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