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 强 县 财 政 局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
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根据陕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陕退役军人厅发〔2023〕37号)文件精神,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我县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调整后的标准见附件(1、2)。
二、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为切实保障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水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每月191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120元,在乡老复员军人每月的生活补助标准达到2030元。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生活补助标准,按照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标准的原则,在现有补助标准每月755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2.5元,每月补助标准达到787.5元。
四、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在现有补助标准每月8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每月补助标准达84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实验军队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现有每月800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提高40元,每月补助标准达到840元。
六、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在现有1290元的基础上提高90元,达到每人每月1380元的标准。
七、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在现有87.05元的基础上提高3.33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90.38元。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入党的,达到每人每月942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达到每人每月851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
附件:1、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宁强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宁强县财政局
2023年12月8日
附件1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3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月
残疾等级 |
残疾性质 |
抚恤金 年度标准 |
抚恤金月标准 |
五级 |
因战 |
63240 |
5270 |
因公 |
54270 |
4522.5 |
|
因病 |
49470 |
4122.5 |
|
六级 |
因战 |
49400 |
4116.7 |
因公 |
45890 |
3824.2 |
|
因病 |
38040 |
3170 |
|
七级 |
因战 |
36870 |
3072.5 |
因公 |
32380 |
2698.3 |
|
八级 |
因战 |
23280 |
1940 |
因公 |
20910 |
1742.5 |
|
九级 |
因战 |
19330 |
1610.8 |
因公 |
15240 |
1270 |
|
十级 |
因战 |
13580 |
1131.7 |
因公 |
11390 |
949.2 |
附件2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2022年8月1日起执行) 单位:元/年/月
项目 标准 |
烈属 |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
病故军人遗属 |
年补助标准 |
39490 |
33290 |
30740 |
月补助标准 |
3290.8 |
2774.2 |
25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