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使用证书遗失声明
宁不动产登公(2026)35号
因本人(单位)保管不善,将宁国用土字第00002号,地址:宁强县广场东侧国有土地使用证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证书作废。
声明人:宁强县人民政府
发布单位:宁强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6年7月15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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