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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

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

编号:宁烟专收回〔2026〕许第 1

王仁丽

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依法收回你(你单位)持有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许可证号:610726100676),收回的理由是:

《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停止经营业务六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经发证机关公告一个月后仍未办理手续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公告满一个月仍未按要求办理的,由发证机关收回烟草专卖许可证:(一)持证人停止经营6个月以上不办理停业手续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停业手续或恢复经营;(二)持证人停业期满未申请恢复营业6个月以上的,发证机关应公告持证人办理恢复营业或继续停业手续。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烟草专卖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强县烟草专卖局

202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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