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因机构职能调整,根据省委编办、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县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意见》(陕编办发〔2026〕8号)要求,现确认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宁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5月26日
关于确认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因机构职能调整,根据省委编办、省委金融办、省地方金融管理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市县两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意见》(陕编办发〔2026〕8号)要求,现确认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特此公告
宁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