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关于确认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和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宁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对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按照《中共宁强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明确县级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牵头部门的通知》(宁编发〔2026〕3号),确认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履行《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和《陕西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责,具体行使相应的行政处罚以及与之相关联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权。
特此公告
宁强县人民政府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
2026年5月26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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