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宁强县来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封雪成
地址/住址: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羌州南路锦浩名居
2025年8月25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位于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谢家沟村2组的养殖场氧化塘一侧土地积坑内养殖污水流入下游山沟,进入五丁关村庄房坝小河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5年8月25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养殖场氧化塘一侧土地积坑内养殖污水流入下游山沟,进入五丁关村庄房坝小河沟;
2.2025年8月2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养殖场氧化塘一侧土地积坑内养殖污水流入下游山沟,进入五丁关村庄房坝小河沟;
3.2025年8月25日执法人员在养殖场厂区及周边拍摄的现场照片等影像资料:证明你公司养殖场氧化塘一侧土地积坑内养殖污水流入下游山沟,进入五丁关村庄房坝小河沟;
4.2025年8月28日监测报告(宁环监字(2025)第009号),证明你公司养殖场下游4公里燕家坝和庄房坝小河沟交汇处下游30米氨氮超标10.7倍,化学需氧量超标2.8倍;养殖场下游2公里庄房坝小河沟氨氮超标101倍,化学需氧量超标8.47倍;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为宁强县来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封雪成;
6.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封雪成身份信息。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避免造成环境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于2025年10月14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于10月15日向我局提出的《罚款减免申请说明》提出:(1)你公司第一时间采取整改措施对渗漏区域进行封堵,对山沟内养殖粪污进行清理;(2)邀请环保机构对氧化塘及粪污处理收集设施进行了全面检修;(3)建立完善了环境巡检制度,安排专人开展粪污处理设施日常检查。11月13日,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开展后督查,检查发现养殖场氧化塘一侧土地积坑已平整,下游小河沟内水质清澈。2025年11月17日监测报告(宁环监字(2025)第012号)显示,你公司养殖场下游4公里燕家坝和庄房坝小河沟交汇处下游30米、养殖场下游2公里庄房坝小河沟氨氮和化学需氧量均符合要求。经研究,对你公司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决定部分采纳。同时,你公司于2025年10月29日委托陕西宝鸡文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开展生态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提交了《宁强县来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放养殖污水造成地表水环境损害评估专家意见》,生态损害赔偿义务已履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及时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污等固体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同时依据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适用情形,“已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含委托第三方处理>,但运行不稳定,经采取临时或应急收集、或贮存或利用、处置措施后,仍对环境有影响,影响较轻”中:常年存栏生猪/羊/肉牛/奶牛/蛋鸡/肉鸡分别在500头/1500头/100头/50头/15000羽/30000羽以上,不足1000头/3000头/200头/100头/30000羽/60000羽,处罚幅度4-5万元;以及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的通知》中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五)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的,并在行政处罚期限内足额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或以其他方式完成替代修复的;在裁量权基准计算处罚金额肆万元(40000.00)的基础上减少40%的处罚,对宁强县来鑫农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照处罚金额肆万元(40000.00)的60%进行处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位于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谢家沟村2组的养殖场氧化塘一侧土地积坑内养殖污水流入下游山沟,进入五丁关村庄房坝小河沟”的环境违法行为处以贰万肆仟元(240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6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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