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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租公告

为提高国有土地、房屋资产使用效益,盘活国有土地、房屋资源,使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宁强县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批准,宁强县食用菌产业发展中心拟将本单位县城内的一处房屋,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租标位置:房屋(产权证号:宁房权证宁字第[03842]号)位于宁强县羌州南路王家坝,距宁强县天津医院300米,紧临街道,交通便利。房屋为钢混结构,面积471.37平方米。

二、招租期限:三年,即从202581日起至2028731日止。

三、招租方式:本次招标实行公开报价,报价最高者中标方式进行。

四、竞租人资格条件:

(一)法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1、依法取得相应证照;

2、具有良好的信用且无不良记录。

3、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

4、法律法规对竞租人条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社会自然人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且无不良记录;

3、法律、行政法规对竞租人条件有规定的,竞租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

五、经营管理要求

1.承租方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承担全部经济、法律责任。

2.承租方应自觉维护招租方正常的经营、工作秩序。

3.承租方使用租赁商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和招租方相关部门的检查指导。

4.承租方在租用铺面期间,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招租方的相关管理规定,服从招租方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好各项经营证照,亮证经营,按所租商铺用途合法经营。如承租方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处罚的,由承租方承担所有责任,招租方有权视情况单方面解除合同,且不退还承租方所缴纳的承租保证金。

5.承租方不得在经营场所内从事一切非法组织活动和一切宗教信仰宣传活动、不得开展与国家教育方针政策相违背的活动。

6.租期内商铺及相关水电、消防设施设备等(将根据商铺具体情况进行交接)交由承租方使用,租期届满后,由承租方全部交回,并确保所移交设施设备完好、能满足正常使用。承租方应按承租商铺用途和注意事项正确使用,人为损坏租赁商铺及附属设施的,应负责修复还原或照价赔偿;由承租方施工、乱搭、乱拆、超负荷使用等造成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7.承租方为了生产、经营或其他需要进行添建、加装、改修、重装等活动的,事先应征得招租方同意且所有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配置的设施设备在租期届满或因其他任何原因导致合同终止时,除可移动带走的设施设备外,原承租方需在招租方规定的期限内无偿将该商铺及商铺钥匙返还招租方,已与商铺形成附和的部分,招租方不予补偿。原承租方应当保持该商铺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状态,不得有任何人为破坏及拆除行为,结清租金、水电、垃圾处理、物业服务等有关费用。

8.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退租的,须提前2个月以书面方式通知招租方,否则招租方将不退还承租方缴纳的承租保证金,如给招租方造成损失的,承租方需全额赔偿。

9.租赁期间,承租方承担国家政策变化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招租方不能继续出租的,已缴纳的租金按租期剩余月数计算退还,承租方因此遭受的其余损失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招租方不予补偿、赔偿相关损失。

10.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在未经招租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承租的商铺转让、转借、转租、分租给他人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商铺用途,不得故意损坏商铺,不得利用商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有上述情形之一者,视为违约,招租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收回商铺,承租方按照商铺租赁价(租赁期限乘以年租金标准)的30%向招租方支付违约金,造成招租方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因承租方责任引起的纠纷,由承租方自行负责解决。

11.承租方在经营期间,与承租商铺相接的房屋或构筑物出现漏水、漏电等紧急情况或隐患需要处理的,应无条件给予配合,费用由责任方或受益方承担。

五、报名事项

(一)报名时间:20250716日至20250726日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

(二)报名地点:宁强县西城新区七里大道县农业农村局二楼宁强县食用菌中心。

(三)符合报名条件的承租竞价人请携带以下资料报名:

1.自然人须提供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2.法人单位或其他经济组织须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并提供上列证件材料复印件,如授权委托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竞价人需携带租金报价单,并盖上公章。

六、联系方式:

联系人:宁强县食用菌中心许先生0916-4222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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