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蒋某某 |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3 | 身份证号码 | |
| 4 | 法定代表人 |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6〕7号 |
| 6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5月的一天,在宁强县代家坝镇油坊沟山林中,使用其网购的捕鸟网(粘网)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并将其饲养于家中。2025年6月24日被宁强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6月26日由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将该画眉鸟放生。2025年7月29日,经四川艾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鸟类为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2025年12月17日经宁强县林业局认定,当事人猎捕画眉鸟所使用的粘网属于禁用工具,猎捕地点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蒋开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不予起诉,并将案件移送本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
| 8 | 处罚类别 | 野生动物保护违法 |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4/24 |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 16 | 备注 | |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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