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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信息公示——宁综执罚决〔2026〕7号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1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蒋某某
2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3 身份证号码
4 法定代表人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综执罚决〔2026〕7号
6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5月的一天,在宁强县代家坝镇油坊沟山林中,使用其网购的捕鸟网(粘网)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并将其饲养于家中。2025年6月24日被宁强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同年6月26日由公安部门和林业部门共同将该画眉鸟放生。2025年7月29日,经四川艾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鸟类为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整体价值为5000元/只。2025年12月17日经宁强县林业局认定,当事人猎捕画眉鸟所使用的粘网属于禁用工具,猎捕地点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宁强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蒋开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决定不予起诉,并将案件移送本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7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违反本
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8 处罚类别 野生动物保护违法
9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6/4/24
13 处罚机关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726MB2A37383R
15 处罚程序 普通程序
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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