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潘某 |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3 | 身份证号码 | |
| 4 | 法定代表人 |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6〕10号 |
| 6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因在大长沟村租地种植淫羊藿,需用砂石铺垫泥路。2026年2月8日晚上联系挖掘机和运输车辆,计划次日前往阳平关镇石罐子村二组的谢家坝(小地名)河道采挖砂石,采砂地点位于三道河河道,属长江二级支流。2026年2月9日上午,当事人联系的挖掘机和运输车辆到达石罐子村二组的谢家坝(小地名)河道内实施采挖作业。在装运一车砂石驶离现场几十米处,被水利部门工作人员巡查发现并当场制止,责令车辆将砂石倒回原河道,当事人随后停止了采挖砂石行为。现查明当事人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无任何审批手续,其行为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违法行为。 |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九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在长江 流域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两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虽然使用挖掘机等机械设备擅自在河道内实施采砂作业,且河道翻动面积较大,但被水利部门发现后,能够主动停止违法作业,将涉案砂石运回原河道进行生态修复,没有违法所得,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且已及时整改修复。案发后当事人态度端正,积极配合本机关调查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为严厉整治非法采砂乱象,规范河道采砂行为,维护正常的河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秉持过罚相当、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依法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
| 8 | 处罚类别 | 河道管理违法 |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5/13 |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 16 | 备注 | |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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