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丁某某、苏某某、胡某某 |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3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4 | 法定代表人 | / |
| 5 | 行政处罚决定 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6〕 8号 |
| 6 | 违法事实 | 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薛家坝村村民丁某某、苏某某、胡某某三人(自称“宝塔寺管委会”成员,该组织属于民间自发组织,无相关单位登记信息)未经宁强县林业局审核同意,擅自占用林地,于2025年11月份对高寨子街道办薛家坝村丁家湾至宝塔寺路面进行了拓宽、加固。2026年4月20日宁强县林业局认定,修建的丁家湾至宝塔寺道路占用林地2859.41平方米。林地中国家二级公益林2034.27 平方米,商品林825.14平方米,根据测算,该范围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共计 5452 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规定, |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8 | 处罚类别 | 林业行政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1.责令丁某某、苏某某、胡某某在2026年10月28日前对违法占用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对丁某某、苏某某、胡某某三人共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6倍的罚款,即罚款8723.2元(大写捌仟柒佰贰拾叁元贰角)。 |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5/11 |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 16 | 备注 | |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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