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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信息公示——宁综执罚决〔2026〕4号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1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何某富
2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3 身份证号码
4 法定代表人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综执罚决〔2026〕4号
6 违法事实    当事人于2025年12月2日,在其位于宁强县胡家坝镇周家河村一组17号自家房后的树林边,使用漏筛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画眉鸟1只,并将其饲养于家中。2025年12月4日,宁强县林业局执法人员在其家中查获该疑似画眉鸟及空鸟笼4个。2025年12月24日,经宁强县林业局认定,当事人猎捕的野生动物为雀形目噪鹛科画眉,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基准价值为1000元/只,整体价值按基准价值的五倍核算,为5000元/只。
7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8 处罚类别 野生动物保护违法
9 处罚内容 罚款: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6/2/10
13 处罚机关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726MB2A37383R
15 处罚程序 普通程序
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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