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宁强县某有限责任公司 |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法人 |
| 3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610726222762**** |
| 4 | 法定代表人 | 束某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6〕2号 |
| 6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9日到2025年12月10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会同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强县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重大事故隐患两项:1、“460m,606m中段排水泵作为一级负荷,三台排水泵的电源柜与控制柜之间共用一路电缆和开关;606m中段排水泵备用电源进线方式为反送电,无法实现与主电源间的闭锁”;2、“460m中段水泵房作为最底中段排水泵房,只有一个安全出口;电源及控制柜安装在泵房密闭门外;排水管路安装不合理,无法实现主备用排水管路的切换”。 现查明:1.460m,606m中段排水泵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未按国家标准设置双重电源供电。该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7.1.1条“人员提升系统、矿井主要排水系统的负荷应作为一级负荷,由双重电源供电,任一电源的容量应至少满足矿山全部一级负荷电力需求。应采取措施保证两个电源不会同时损坏”的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2.460m中段确属井下最低中段,此段主水泵房出口仅有一个,未按国家标准设置两个主水泵房出口,该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8.4.2条“井下最低中段的主水泵房出口不少于两个;一个通往中段巷道并装设防水门;另一个在水泵房地面7m以上与安全出口连通,或者直接通达上一水平。水泵房地面应至少高出水泵房入口处巷道底板0.5m;潜没式泵房应设两个通往中段巷道的出口”的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因460m中段主水泵房出口仅有一个,排水管路安装不合理,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缺少阀门,在特殊情况下易导致排水回流,无法完成正常排水任务,该行为违反《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20)第6.8.4.4条“应设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水泵出口应直接与工作排水管路和备用排水管路连接。工作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全部排水管路应能配合工作水泵和备用水泵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设计最大排水量。任意一条排水管路检修时,其他排水管路应能完成正常排水任务”的规定,属于《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的规定。 |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
| 8 | 处罚类别 | 安全生产行为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60000元(陆万元整) |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28 |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 16 | 备注 | |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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