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张某周 |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3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 4 | 法定代表人 |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6〕1号 |
| 6 | 违法事实 | 2025年12月30日,当事人驾驶陕F36G52五菱宏光面包车,载有6名从毛坝河集镇到毛坝河三道河村的乘客,行驶至毛坝河集镇与三道河村交叉路口处,被本机关执法人员查获。经过调查,乘客与当事人双方协议以班车的客运票价每人7元合计42元的乘车费用,由当事人驾车将6人送至三道河村委会处,到达目的地后支付乘车费用。当事人所驾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23年7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订))第六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 8 | 处罚类别 |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10000.00元(壹万元整) |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1/16 |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 16 | 备注 | |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