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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信息公示——宁综执罚决〔2025〕36号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1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刘某伟
2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3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4 法定代表人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综执罚决〔2025〕36号
6 违法事实 2025年8月20日,当事人驾驶陕F0527L宝骏310轿车载有4名从县城到禅家岩镇天坑景区游玩的乘客,行驶至禅家岩镇大禅路天生桥路段,被我局和毛坝河镇派出所、禅家岩镇综合行政执法中队联合执法的执法人员查获。经过调查,双方协议一天乘车费用为300元,游玩结束后支付车费;后因乘客又去别的景点游玩,故乘车费用追加至340元,结束行程后乘客以微信支付方式向当事人支付乘车费用340元。当事人所驾车辆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车辆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道路运输证》。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7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第四十五条: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 处罚类别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9 处罚内容 罚款5000.00元(伍仟元整)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5/9/2
13 处罚机关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726MB2A37383R
15 处罚程序 普通程序
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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