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姚某浪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3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4 | 法定代表人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5〕34号 |
6 | 违法事实 | 根据县秦巴办反馈整改问题线索:燕子砭镇青岗坪村附近沙场堆放大量砂石及原料,并且有简易式筛沙设备,河床有机械车辆及运输车辆采挖、拉运痕迹等问题。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执法人员会同燕子砭镇政府工作人员、测绘公司技术人员以及当事人,对反馈现场进行了勘验核实。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2022年至2024年间共5次在嘉陵江河道采挖砂石,分别是:2022年4月采砂25车175立方米、2022年10月采砂14车98立方米、2023年4月采砂20车140立方米、2023年10月采砂19车133立方米、2024年10月采砂18车126立方米,合计:5次采挖96车,每车装运7立方米砂石,共672立方米砂石,所采砂石用于自家养殖场建设。2022年度中的两次采砂行为(4月、10月共计采砂39车273立方米砂石)至2025年3月20日本机关立案之日时,均已届满两年期限未被行政机关发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再给予行政处罚。2023年及2024年的采砂行为(2023年4月、10月采砂39车273立方米,2024年10月采砂18车126立方米,共计57车399立方米砂石),案发时未超过两年追溯期限,查证属实,应依法处罚。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的违法行为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规定和《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8 | 处罚类别 | 河道管理违法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20000.00元(贰万元整)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12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1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