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庞某富 |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
3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4 | 法定代表人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5〕33号 | ||||||
6 | 违法事实 | 2025年6月初,当事人未取得狩猎证,擅自在其家附近道嘴河(小地名)的河坝里,用手掏方式猎获疑似石燕鸟幼鸟一只带回家放鸟笼饲养。6月21日被宁强县公安局查获后移交本机关处理。经四川艾环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艾环司鉴字(2025)第105号)鉴定,当事人捕获的石燕鸟幼鸟为红尾水鸲,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鸟类。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红尾水鸲基准价值为300元/只,其整体价值为300元。 |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二千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 ‘, | |||||
8 | 处罚类别 | 野生动物行政处罚 | ||||||
9 | 处罚内容 | 1.没收猎获物红尾水鸲一只(猎获物已由宁强县公安局处置); 2.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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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8/13 |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
1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