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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信息公示——宁综执罚决〔2025〕14号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1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王某堂
2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3 身份证号码
4 法定代表人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综执罚决〔2025〕14号
6 违法事实     2025年3月25日,当事人在宁强县胡家坝镇龙王村二组林区附近焚烧枯枝杂草引发火灾。2025年5月7日,经宁强县林业局认定,过火面积1.2177亩,均为乔木林地。当事人用火时间为2025年3月25日,用火行为导致过火面积含有林地,属于《宁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中规定的防火期和防火区,当事人在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7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8 处罚类别 森林防火行政处罚
9 处罚内容 1.警告;                                      2.罚款:1000元整。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5/6/23
13 处罚机关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726MB2A37383R
15 处罚程序   普通程序
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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