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陈某鸿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3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4 | 法定代表人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5〕30号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01年10月12日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批准使用权面积150.85平方米,其中建筑面积98平方米。2001年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修建砖混结构(预制板)自建住宅两间三层,当事人陈仕鸿无法提供该住宅建筑面积260.23㎡的合法建设手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8 | 处罚类别 | 城乡规划违法行为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5620.97元(伍仟陆佰贰拾圆玖角柒分)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18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16 | 备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