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王某春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3 | 身份证号码 | |
4 | 法定代表人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5〕28号 |
6 | 违法事实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1日16时左右,在汉源街道办高家坪村其祖父坟前祭祖烧纸时,不慎引燃坟地周围杂草枯叶引起火灾。山火向山上大面积蔓延到汉源街道办东门村四组并烧毁通信基站部分设备。村民看见着火后帮助救火,并报火警119,经镇村干部群众及119消防人员合力将大火扑灭。2025年4月7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汉源街道办高家坪村干部及西安图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测绘人员对火灾现场进行了勘验测绘。2025年5月7日宁强县林业局根据勘测结果比对宁强县林草生态综合监测成果数据(2021年),过火面积为9.0823亩,均属乔木林地。烧毁涵盖中国移动、中国联通、中国电信、中国铁塔四家公司部分通讯设备,四家公司向我单位报送其损失共计249898.32元。当事人用火的时间和地点属于《宁强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戒严的通告》中规定的防火期和防火区,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依据《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 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 |
8 | 处罚类别 | 森林防火行政处罚 |
9 | 处罚内容 | 1.警告; 2.罚款:1500元整。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7/4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1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