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何某芳 |
2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3 |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4 | 法定代表人 | |
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5〕6号 |
6 | 违法事实 | 2025年2月20日15时55分许,当事人驾驶陕F90P13(车型:宝骏牌LZW7123CAY,核载5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该车行驶证核定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没有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8 | 处罚类别 | 交通违法行为处罚 |
9 | 处罚内容 | 罚款3200.00元(叁仟贰佰元整) |
10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
11 |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
12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5/3/13 |
13 | 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14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15 | 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16 | 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