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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信息公示——宁综执罚决〔2025〕8号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1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张某军
2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3 身份证号码 /
4 法定代表人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综执罚决〔2025〕8号
6 违法事实 当事人2023年7月,在宁强县代家坝镇高家河村一组车家沟(小地名)自家白果树林摘白果树叶子时发现一鸟窝,鸟窝内有4只羽毛还未长全不会飞的画眉幼鸟,当事人徒手将4只幼鸟抓回家关在鸟笼中饲养,当事人在抓捕幼鸟时发现有一只大画眉鸟在附近,于是就回家自制捕鸟网多次到此地猎捕均未成功,2023年10月当事人利用自制捕鸟网和手机播放画眉鸟叫声引诱的方式又在同一地点的竹林内成功捕获画眉成鸟1只。当事人将上述5只画眉鸟喂养在自己家中用于观赏,2023年11月20日被宁强县秦巴生态保护中心工作人员发现并电话报宁强县公安局森林警察大队,民警到当事人家现场查获5只画眉鸟,办案民警留存相关证据后现场放飞5只画眉鸟同时销毁5个鸟笼,同日被宁强县公安局立案侦查。2023年12月26日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通过鉴定,当事人猎捕的5只画眉鸟均为雀形目噪鹛科画眉,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价值合计25000元。
7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警机构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没有猎获物或者猎获物价值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自然保护地、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二)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规定
8 处罚类别 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处罚
9 处罚内容 1.没收猎获物画眉鸟5只(已由相关部门处置)、猎捕工具捕鸟网一套;
2.罚款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5/3/20
13 处罚机关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726MB2A37383R
15 处罚程序 普通程序
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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