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
序号 |
事项名称 |
事项内容 |
1 |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
牟某利、牟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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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类别 |
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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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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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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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宁综执罚决〔202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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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 |
2024年3月3日20时许,当事人牟某利、牟某清在宁强县大安镇八亩田村的河道内,使用夜间照明行猎的方法捕获野生蟾蜍42只,被宁强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并侦查起诉。经鉴定,查获的42只野生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2023版)中的“中华蟾蜍”,其整体价值为100元/只,42只中华蟾蜍的整体价值共计4200元。经现场测量,牟永利、牟永清猎捕中华蟾蜍的河道起点距大林公路122.721米、终点距大林公路51.133米,均属于宁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禁猎区。当事人牟永利、牟永清涉嫌未取得狩猎证在禁猎区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7 |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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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 |
野生动物行政处罚 |
9 |
处罚内容 |
1.没收猎获物和猎捕工具;2.对牟某利罚款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3.对牟某清罚款2100元(大写:贰仟壹佰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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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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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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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决定日期 |
2025/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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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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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11610726MB2A37383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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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程序 |
普通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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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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