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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信息公示——宁综执罚决〔2025〕4号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内容
1 行政相对人名称或姓名 张某习、刘某新
2 行政相对人类别 自然人
3 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4 法定代表人
5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宁综执罚决〔2025〕4号
6 违法事实 当事人张某习、刘某新于2024年6月13日在玉带河宁强县铁锁关镇刘家坝村(小地名:高家坝)段河道内,共同使用张某习网上购买的手撒网捕鱼,总计捕获渔获物1.175千克,被宁强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查获并立案侦查、起诉。经过宁强县农业农村局鉴定,张某习、刘某新捕获的宽鳍鱲和长鳍鱲,均不是国家珍贵濒危保护鱼类。根据《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禁渔期禁渔区渔业资源保护的通告》的规定,张某习、刘某新捕捞时间的日期为 2024年6月13日属于禁渔期。捕捞地点为:玉带河宁强县铁锁关镇刘家坝村(小地名:高家坝)段河道属于禁渔区,其使用的捕捞工具为手撒网,属于陕西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发布长江重要支流陕西段水域禁用渔具名录的通告》中规定禁用的第4类禁用渔具。当事人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渔具捕捞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7 处罚依据(具体条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措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及参照《陕西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处罚。
8 处罚类别 渔政行政处罚
9 处罚内容 1、没收渔获物1.175千克;
2、对张某习罚款3000元(大写:叁仟元);
3、对刘某新罚款2000元(大写:贰仟元)。
1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
1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12 处罚决定日期 2025/2/18
13 处罚机关 宁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14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610726MB2A37383R
15 处罚程序 普通程序
16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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