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应急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年6月修正)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2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 2006年4月公布)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执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 |
3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检查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2018年9月修订)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海关,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价格以及进口、出口的监督检查;对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或者走私易制毒化学品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前款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物品,不得拒绝或者隐匿。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 |
4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检查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2013年12月修订) 第七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5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2021年6月修正) 第六十五条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整改;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督察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6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按照授权或者受委托组织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4月公布) 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三款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7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检查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2015年5月修正)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情况通报非煤矿矿山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六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管理制度。 省级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颁发和管理情况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8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的检查 | 《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2015年5月修正)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小型露天采石场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所辖区域内有小型露天采石场的乡(镇)应当明确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人员及其职责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9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检查 |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8号2015年5月修正)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尾矿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档案,记录监督检查结果、生产安全事故及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库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生产行为,依法作出处理。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10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本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的检查 |
《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2015年5月修正)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11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1号)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负有冶金有色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建立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计划检查督促企业开展工作。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12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检查 | 《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6号2021年7月公布)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统称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分级属地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粉尘涉爆企业的粉尘防爆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监督。 第二十二条负责粉尘涉爆企业安全监管的部门应当按照分级属地原则,加强对企业粉尘防爆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定并落实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将粉尘作业人数多、爆炸风险较高的企业作为重点检查对象。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 |
13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的检查 | 《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6号2015年5月修正) 第三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管的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的工程建设安全、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专项监督管理。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安全生产执法检查计划 | |
14 | 宁强县应急管理局 | 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检查 |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2015年5月修正)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
严格依据《陕西省应急管理执法检查工作指南》开展行政执法检查 | 每季度月检查1次 |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