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宁强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对网络运营者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网络运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网络运营者对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网络运营者需按法律要求建立相关制度并有效执行,若未建立制度或未及时处理投诉举报则视为不符合标准。 | |||
2 | 宁强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三条: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
企业个人信息处理活动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如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等,违规则不符合标准。 | |||
3 | 宁强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健全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依法出示执法证件。 |
企业需取得相应许可,内容发布符合规定,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新闻信息等,违反规定则不符合检查标准。 | |||
4 | 宁强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的行政检查 |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第三十一条:各级网信部门对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平台开展专项督查。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对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 |
平台应建立健全用户注册、账号管理等制度,对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处置等,未履行相关责任则不符合标准。 | |||
5 | 宁强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需按照规定对用户账号信息进行管理,如落实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不得为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等,否则不符合检查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