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宁强县民政局 | 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及时依法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应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处理。 | 依据《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开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运营质量情况、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 | 每季度1次 | 根据实际制定养老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方案及计划,对1家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双随机检查,达到全覆盖检查。 | |
2 | 宁强县民政局 | 对已备案养老机构的现场检查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对已经备案的养老机构,备案民政部门应当自备案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和质量进行不少于一次的现场检查。 |
依据《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所规定的标准,开展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工作。养老机构安全生产和运营质量情况、一般检查事项主要包括运营资质、备案事项、服务收费、信息公开、规章制度等内容。 |
每季度1次 | 根据实际制定养老机构部门联合双随机抽查方案及计划,对1家民办养老机构进行双随机检查,达到全覆盖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