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宁强县民族宗教事务局 | 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监督检查 | 《陕西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督检查,查验从业人员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相关资料,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九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设置的生产厂房、库房、销售场所和专用的加工生产器械、计量器具、检验设备、储存容器、运输工具;(二)企业负责人中至少有一名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15%;(三)从事清真肉食业、餐饮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回族等少数民族员工所占比例不得低于30%;(四)屠宰、采购、配料、烹制、储运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五)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制度健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从事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业主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二)屠宰、采购、配料、烹制、保管等工作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是回族等少数民族公民;(三)有清真食品加工、制作、销售、储运的专用工具和场所;(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第三款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其字号、招牌、产品包装上显著标明清真标志。经依法成立的清真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后,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在产品的包装、广告上使用清真认证标识。非清真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使用清真标志、标识或者发布清真食品广告。 第十二条第二款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及标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制成品、原料、辅料,应当符合清真要求。从外地购进的制成品、原料、辅料应当附有清真的有效证明。 第十三条第一款从事清真肉食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清真饮食习俗屠宰畜禽或者加工、制作的清真肉食品,应当依法接受检疫、检验。 第十四条 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等场所经营清真食品的,应当设置清真食品专用区域或者专用柜台、摊位,经营清真食品的人员不得与经营非清真食品的人员混岗。 第十五条 清真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携带、食用清真禁忌食品。 |
一年1次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