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宁强县发展和改革局(宁强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对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的购销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一)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是否按要求进行收购备案,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二)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三)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四)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五) 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 (六)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七) 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
每年检查4次 | 每季度检查1次 | |
2 | 宁强县发展和改革局 | 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人防工程“双随机、一公开”督察检查,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 | |
3 | 宁强县发展和改革局 | 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人防工程“双随机、一公开”督察检查,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 | |
4 | 宁强县发展和改革局 | 对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监督检查 | 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决定》 第九条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依法同步建设防空地下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和规划、计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对应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建设、消防等部门不能办理相关手续。坚持以建为主,确因地质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按规定交纳易地建设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人防主管部门按照当地防空地下室的造价制定。除国家规定的减免项目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易地建设费。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人防工程“双随机、一公开”督察检查,年度开展不少于1次。 | |
5 | 宁强县发展和改革局 | 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二条 人民防空教育应当纳入各级国防教育计划。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类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安排和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人员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各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教育应当加强指导和检查。 |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检查。检查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证件,检查必须保留足够有效证据和书面记录。检查以经常性巡查、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专项检查和抽查等为主 | 每年国防教育活动月结束后进行1次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