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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序号 检查主体 检查事项 检查依据 检查标准 检查频次上限 专项检查计划 备注
1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 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五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加强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是否备案、是否保持备案经营项目需具备的业务条 件、备案事项与实际从事业务是否一致等情况的检查。
   监督检查活动原则上随机抽取检查对象、检查人员,严格遵守《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陕西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第七条 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全省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制定考核量化评分标准,对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公布年度考核结果。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驾培机构质量信誉考核的日常监督管理、年度考核工作。
(一)各项安全制度;                      (二)学员档案;                        (三)训练场消防设施;                    (四)交通标识、标线、各训练科目;            (五)结业证考取;                      (六)教练车随车安全设施设备有效状态。 每月检查1次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2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 对行政区域内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进行管理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客运及客运站管理工作。
(一)车辆违法违章记录;
(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
(三)车辆类型等级评定情况;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
(五)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每月检查1次 列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
3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 对行政区域内的出租汽车客运进行管理   《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出租汽车客运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具体履行出租汽车客运管理职责。
(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二)组织出租汽车驾驶员参加业务培训,接受职业道德、交通安全和治安防范知识教育;                  (三)使用合法的出租汽车专用发票;
(四)按时缴纳税费;
(五)按时向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六)定期对车辆进行检修,保证营运安全;
(七)定期接受有关部门对计价器和其他设施设备的检定、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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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 对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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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 对行政区域内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   国务院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专项职责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相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制定相关行业规范和地方标准,加强安全生产的监管和执法。
  第六条第四款其他部门应当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标准规范、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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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 对道路运输及相关辅助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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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 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按照规定的职责对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一)从业单位对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二)从业单位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从业单位质量责任落实及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
(四)主要工程材料、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五)主体结构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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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宁强县交通运输局 对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进行监督管理   《陕西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航运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口、航道、航运管理工作。
 依法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和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湖泊、水库以及公园、风景区水域中的游览船舶安全,由船舶经营者负责,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按规定配备有合格职务证书的相应船员;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投保船舶险的船舶应当持有保险文书或者证明文件;
(五)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并符合其他适航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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