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梳理表 | |||||||
序号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检查标准 | 检查频次上限 | 专项检查计划 | 备注 |
1 | 宁强县审计局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 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571号公布,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时,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的,应当移送有关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
审计报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要求、行业规范。 | 一年1次 | 无 | |
2 | 宁强县审计局 |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 企业经济运行合法合规。 | 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需要开展 | 无 | |
3 | 宁强县审计局 | 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涉国有企业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经济。 | 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需要开展 | 无 | |
4 | 宁强县审计局 | 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 《陕西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第八条 审计机关对国家建设项目的概预算执行、单项工程结算和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与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代建、施工、监理、供货、咨询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计调查。 | 涉企经济往来事项真实、合法。 | 根据审计业务工作需要开展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