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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宁强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 知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强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的通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相关部门、直属事业单位:

《宁强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56   

宁强县专利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科技进步,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获得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为专利资助对象。

第二章 专利资助申请

第三条申请专利资助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必须在收到专利授权受理通知书后及时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

()申请资助的专利须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国外专利也须经国外的专利局授权),且具有很好的市场应用前景;

()该专利未获其他政府部门同类性质资助。

第四条资助标准

资助范围仅限于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包括通过PCT及其他途径在国外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资助方式须采用授权后补助形式,资助对象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资助总额不高于其获得专利权所实际缴纳的官方规定费用的40%,不允许资助专利年费和专利代理等中介服务费。

第五条国内专利申请资助须报送资料:

(一)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相关缴费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申请资助时出示申请材料原件,并提供一式一份复印件,使用A4纸张按顺序装订。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第六条国外专利申请资助须报送资料:

(一)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请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授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国外发明专利申请、代理费用结算帐单和发票复印件。

             第三章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专利资助申请受理和审批

(一)申请人在获得专利授权后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专利申请资助有关材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做好申请登记和材料审核;

(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汇总,报县政府审批,专利资助申请每年批复一次,第二年年初兑现上一年专利资助;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不符合申请条件;

()不属于资助范围;

()不按规定填写《申请表》;

()提供材料不齐全;

()已获得其他部门同类性质资助。

第四章 其他事项

第九条资助费由县财政根据《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拨付经费;

第十条其他鼓励政策:

(一)对取得专利权的产业化科技项目,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优先推荐协助申报中、省、市科技项目;

(二)发明专利的授权证书可视同科技成果鉴定,直接申报科技成果登记;

(三)鼓励、支持企事业单位或个人以专利技术入股、参股组建经济实体,属高新技术领城的专利技术作价金额占公司注册资本比例可不受35%的限制。

第十一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资料和凭证,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必须全额退回资助费用;有违法行为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宁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强县专利资助办法的通知》(宁政办发〔2013 127号)同时废止。

附件: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附件

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专利资助申请编号: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单位盖章或个人签字)

专 利 号

专利权公告日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所属镇

专利权人性质

01.企业  02.研究院所  03.大专院校  04.个人  05.其他

专利所属

技术领域

01.电子信息  02.航空航天及交通  03.光机电一体化  04.生物技术  05.新材料  06.新能源与高效节能  07.环境保护  08.地球、空间与海洋  09.核技术应用  10.医药与医学工程  11.农业  12.其他

专利转化实施效益

(万元)

销售收入

利润

税收

创(节)汇

提供材料:

(一)《宁强县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复印件,提供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为身份证、户口本或居住证;单位有效证明材料为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登记证等)。

(四)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五)相关缴费发票复印件。

报送申请材料时,需出示相应原件,提供的申请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使用A4纸张应按顺序装订。涉外专利应提供相应中文译本。

资助类别

1.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4.涉外专利

申请资助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整

专利资助

申请时间

经办人

签字:

身份证号:

以下由县市场监管局填写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审核审批意见:

负责人: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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