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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4〕1号


F环罚〔20241

四川泰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其友

地址: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

2023年12月21日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四川泰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位于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的砂石料加工项目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砂石料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成,部分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已于2023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3年12月2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砂石料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成。

2.2023年12月21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砂石料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成,部分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已于2023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                                                        

3.2023年12月25日制作的四川泰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砂石料加工项目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砂石加工项目生产线、堆料区等大致分布位置;

4.2023年12月21日拍摄的现场照片2份:证明你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砂石料加工项目建设及投入生产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为四川泰宇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为李其友;

6.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李其友身份信息;

7.《投资金额明细表》1份:证明你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砂石料加工项目建设投资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4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字〔202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利,并于2024年1月5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适用情形,属于报告表项目的,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为项目总投资额的 2%-2.5%。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砂石料加工项目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23年4月擅自开工建设,目前主体工程已建成,部分生产线及生产设备已于2023年9月投入生产使用”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二的罚款,即按照你公司宁强县燕子砭镇枣林坝村砂石料加工项目总投资额贰佰叁拾壹万元整(2310000.00元)的百分之二,对你公司处以肆万陆仟贰佰元(46200.00)罚款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领取《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领取地点: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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