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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宁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序号 案件名称 被处罚人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 行政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机关 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
1 宁强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草莓案 宁强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2022年3月17日,宁强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中心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抽取的宁强县***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草莓,经陕西太阳景检测有限责任公司检测,该批次草莓烯酰吗啉农药残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27日,宁强县农业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检测报告前销售该批次草莓65千克,违法所得2000元。收到检测报告后将其余该批次草莓100千克挖坑深埋作无害化处理。 没收违法所得2000元;罚款5100元,合计罚没款7100元整。 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条“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销售的农产品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或者第五项所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停止销售,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销售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处罚。 2022年6月6日 宁强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完毕
2 殷**使用多竿多钩在禁渔区、禁钓区进行垂钓案 殷** 当事人于2022年6月25日在宁强县二郎坝镇天生桥水库使用3竿多钩垂钓,被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和二郎坝镇镇政府的联合执法检查人员当场查获,未发现渔获物。二郎坝镇天生桥水库自2021年12月7日起经《宁强县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长江流域宁强段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的通告》划定为禁钓区,并广泛宣传、设置了边界标识和禁钓标识。执法人员查明当事人在知晓禁渔、禁钓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仍然使用多竿多钩在禁渔区、禁钓区进行垂钓,且不愿意主动上缴渔具。 罚款1000元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倡导正确、健康、文明的休闲垂钓行为,禁止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钓获物买卖等违规垂钓行为”之规定。依照《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在长江流域重点水域进行增殖放流、垂钓或者在禁渔期携带禁用渔具进入禁渔区的,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一千元以下罚款;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予以处罚”之规定。 2022年7月5日 宁强县农业农村局 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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