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 | ||||||||
序号 | 案件名称 | 被处罚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 | 行政处罚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机关 | 行政处罚的履行情况 |
1 | 廖勇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案 | 廖勇 | 廖勇于2022年4月23日19时许在宁强县舒家坝镇三道河塘子盖河段使用拦河网捕鱼,渔获1.2千克。被舒家坝派出所民警查获,宁强县公安局于2022年4月26日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宁公(刑)不立〔2022〕15号】并于2022年4月28日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县农业农村局,经县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及询问,当事人捕捞使用的拦河网属于陕西省禁用渔具,捕捞水域和时间是宁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长江十年禁捕水域和禁捕时间段。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1.没收渔获物1.2千克;2.罚款1000元整。 | 当事人廖勇使用禁用的渔具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应予处罚。 | 2022年5月13日 | 宁强县农业农村局 | 当事人已主动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