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F宁强环罚〔2022〕1号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F环罚〔20221

宁强县郭家坝采石场:

经营者杜明军

地址: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亢家洞村

2021年11月17日1410分1540分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宁强县郭家坝采石场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采石场生产线新增加一套洗砂工段,建设内容与环评内容不符。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11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采石场生产线新增加一套洗砂工段,建设内容与环评内容不符。

2.2021年11月17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采石场生产线新增加一套洗砂工段,建设内容与环评内容不符。

3.2021年11月17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采石场现场照片:证明你采石场生产线新增加一套洗砂工段,建设内容与环评内容不符。

你采石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我局于20211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F宁强环罚告字〔202119号)告知你采石场有陈述申辩权并于2021年12月7日送达,采石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结合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适用情形C.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采石场生产线新增加一套洗砂工段,建设内容与环评内容不符环境违法行为处以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的罚款,即按照你采石场生产线新增洗砂工段总投资额350000元的百分之三,处以罚款壹万零伍佰元(10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采石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台区人民发言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汉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

                            2022121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