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1〕14号
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世民
身份证号:62263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WNEN3N
地址:宁强县阳平关镇张家河村三组
2021年4月15日(12时20分—14时55分)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擅自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阳平关镇擂鼓台村砂石厂项目。该项目位于宁强县阳平关镇擂鼓台村嘉陵江南岸的河岸上,占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目前已搭建生产加工车间厂房1座,厂房内安装有颚式破碎机1台、直线筛1套、给料机1套、轮抖式洗砂机1套、脱水洗砂回收一体机1套、带式压滤机1套、棒磨机破2台(无机芯)等主要砂石加工设备;厂房西侧配套建成50m³泥浆水浓缩罐1个和600m³清水池1个。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15日及5月18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和2021年4月15日及4月27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你公司阳平关镇擂鼓台村砂石厂项目建设情况;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名称为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及公司负责人为王世民;
3.王世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负责人王世民的身份信息;
4.2021年4月15日制作的汉中市鹏翔砂石有限责任公司宁强分公司阳平关镇擂鼓台村砂石厂项目建设情况现场平面图1份:证明你公司在建的阳平关镇擂鼓台村砂石厂项目厂房、设施设备等大致分布位置;
5.2021年4月15日拍摄的现场照片1份:证明你公司阳平关镇擂鼓台村砂石厂项目建设情况;
6.《技术咨询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你公司委托编制阳平关镇擂鼓台村砂石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情况;
7.《擂鼓台砂厂投资明细表》原件1份:证明你公司阳平关镇擂鼓台村砂石厂项目实际投资为513.9746万元。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我局于2021年6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字〔2021〕1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权利,并于2021年6月16日送达,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依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通知》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适用情形(A.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的罚款),及《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中第三条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公司未取得生态环境部门审批文件,擅自于2020年8月开工建设阳平关镇擂鼓台村砂石厂项目的环境违法行处以罚款伍万壹仟叁佰玖拾柒元整(51397.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2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