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F宁强环罚〔2021〕10号
唐嘉安:
身份证号:612326****
地 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肖家坝村
2021年4月7日(9时50分—11时00分)宁强县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所经营的养殖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本人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圈舍后侧墙壁有破损,养殖废液通过破损墙壁渗漏进入雨水沟,经雨水沟流入茶园,最终汇入下游小河沟。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1年4月7日、4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所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圈舍后侧墙壁有破损,养殖废液通过破损墙壁渗漏进入雨水沟,经雨水沟流入茶园,最终汇入下游小河沟。
2.2020年4月8日《陕西省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所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圈舍后侧墙壁有破损,养殖废液通过破损墙壁渗漏进入雨水沟,经雨水沟流入茶园,最终汇入下游小河沟。
3.2020年4月7日、4月8日执法人员在你养殖场及养殖场周边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你所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圈舍后侧墙壁有破损,养殖废液通过破损墙壁渗漏进入雨水沟,经雨水沟流入茶园,最终汇入下游小河沟。
你本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
我局于2021年5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F宁强环罚告字〔2021〕10号)告知你本人有陈述申辩和请求听证权利,并于2021年5月26日送达,你本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经研究,决定予以采纳。
依据《汉中市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有关主管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我局作出以下决定:
对你本人经营的养殖场“养殖场育肥猪圈舍后侧墙壁有破损,养殖废液通过破损墙壁渗漏进入雨水沟,经雨水沟流入茶园,最终汇入下游小河沟”的环境违法行处以罚款贰仟伍佰元整(2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21年6月15日
2021年6月15日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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