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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209


汉中羌玉食品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明强

现场负责人:高德德

身份证号:612326****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88243495F

地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戚家垭村五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8月28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豆制品生产线项目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该项目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2020年6月在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戚家垭村五组扩建,并且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2020年8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公司豆制品生产线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扩建,并且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2.2020年8月2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豆制品生产线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扩建,并且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3.2020年8月28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豆制品生产线项目现场照片:证明你公司豆制品生产线项目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扩建,并且主体工程投入生产。

你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于2020年10月30日前完成豆制品生产线项目相关环保手续,并依法向社会公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宁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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