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负责人 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做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 1 | 宁市监处字〔2020〕15号 | 宁强县星源购物广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宁强县星源购物广场 | 92610726MA6YQL841B | 瞿小丽 | 当事人经营的情人梅和香辣杏鲍菇(2019年9月20日),经抽样检验情人梅中二氧化硫残留量和香辣杏鲍菇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 | 1、行政处罚种类:免予处罚;2、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 |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日) | |
| 2 | 宁市监处字〔2020〕16号 | 宁强县福万家购物广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 宁强县福万家购物广场 | 91610726MA6YPXYH1E | 左祖武 | 当事人经营的糖姜片(蜜饯)(2019年09月26日),经抽样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2-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 | 1、行政处罚种类:免予处罚;2、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陕西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一条。 | 宁强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3月24日) |
附件下载: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