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19〕27号
宁强县天汉生态养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0547746696
地址:陕西省汉中市宁强县禅家岩镇禅家岩村
法定代表人:黄仁辉
我局于2019年8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化粪池西北方向铺设的白色塑料管直接排放,最终养殖废水经山坡流入小河沟中。以上事实,有2019年8月2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8月26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及2019年8月26日执法人员拍摄的你公司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拆除白色塑料管,停止违法排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清理山坡及河道,消除污染,于2019年9月12日前将整改情况报告我局。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宁强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19年8月26日
附件下载:
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中国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