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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自然资罚字〔20191

 

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8年712日晚,因特大暴雨影响,宁强县青木川镇蒿地坝村鲁家沟发生了泥石流,泥、砂石堆积于鲁家沟沟底并堵塞了下游石瓮子河道,沟口周围村民的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201812月,陕西核工业工程勘察院有限公司形成了《宁强县青木川镇鲁家沟泥石流应急调查报告》,报告明确了鲁家沟泥石流灾害为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小燕子沟金矿修建尾矿库过程引发,根据“谁引发,谁治理”的原则,陕西盛安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承担工程治理责任,提出了进一步治理工作安排及建议。

2018年1217日,我局发出了督办函,于1226日送达给你公司,要求你们承担工程治理责任,尽快进行详细调查和勘查,编制治理方案,合理安排治理项目进度,保障治理资金,倒排工期,确保2019年汛期来临前投入使用。

截止本次调查时,你公司虽然做了如疏通河道、滑坡面排险等应急治理工作,但没有按照设计要求完成该地质灾害治理工作。

你公司违反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三十五之规定,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四十二条及《陕西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标准(试行)》规定。

我局依法将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了你公司,应你公司听证要求组织了听证会,现处罚决定如下:

1.责令你公司于2019815日前完成尾矿库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应急治理工作,确保安全。2020415日前完成尾矿库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工程治理,经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2.对你公司处以12万元(大写:壹拾贰万元)人民币的罚款。

限你公司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宁强县西街口支行非税交款服务窗口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自然资源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汪显亮  李明四

  话:0916—4227256

  址: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宁强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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