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19〕16号
侯文忠:
身份证号:612326*******3212
地址:宁强县巨亭镇黑水村一组
2019年7月4日,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巨亭镇黑水村一组你本人经营的沙石料场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本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本人经营的砂石料场堆存的物料未按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19年7月4日、7月10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19年7月4日、7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调查询问笔录》,2019年7月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7月4日、7月10日在宁强县巨亭镇黑水村侯文忠砂石料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本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于2019年8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9〕16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宁环罚听告字〔2019〕2号)告知你本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本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请求,视为你本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举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本人作出处以罚款壹万元(10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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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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