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走进宁强 新闻中心 政府信息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王神刚大竹坝村五组采石点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宁环责改字〔2017〕29

王神刚大竹坝村五组采石点

负责人:王神刚  

身份证号码612326********5813

地址:宁强县毛坝河镇大竹坝村六组10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1221日,我局对你采石点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采石点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采石点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建设及生产活动;2.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陕西省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采石点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三、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采石点

1.立即停止建设;

2.立即对采石点的石料采取密闭措施。

采石点应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要求进行改正,我局将对你采石点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逾期未改正的,我局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你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中市环境保护局或者宁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25

附件下载:

相关稿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