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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西春天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环罚〔20193

陕西春天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779940388P

   宁强县汉源街道办事处滴水铺村二组

2019227日,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陕西春天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陕西春天农业产业化有限公司从事养殖经营过程中,部分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通过管道和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直接排放至下游水沟。

以上事实有2019227日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宁环责改字20193号)、《检测报告》(汉市环检字(2019)第009号)及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我局于20193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9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贰仟元整(2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携《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至指定银行缴纳罚款,并将缴款票据报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汉中市生态环境局宁强分局

20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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