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强县兴辉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3055406146
地 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陈兴辉
2017年8月30日,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宁强县兴辉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存栏3万只蛋鸡养殖项目于2014年投资建设,2015年初投入运营,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公司于2017年9月1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伍千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你公司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款 号:103050199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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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公网安备610726020001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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