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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宁强县兴辉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宁强县兴辉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3055406146

        址:宁强县高寨子街道办事处古城村

法定代表人:陈兴辉

2017年8月30日,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宁强县兴辉农林牧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年存栏3万只蛋鸡养殖项目于2014年投资建设,2015年初投入运营,我局于2017年8月31日向你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你公司于2017年9月1进行了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以上事实有宁强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影像资料及宁强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9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宁环罚告字〔2017〕1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处以罚款伍千元(5000.00)的行政处罚。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使用财政部门的“一般缴款书”(到宁强县环境监察大队领取)缴至指定单位和款号。你公司缴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本机关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单位:汉中市财政局         项:环保罚没收入

   号:103050199

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宁强县人民政府或者汉中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强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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